关于贯彻实施《燃料经营业务法令》若干条款内容的指导意见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ຈັດຕັ້ງປະຕິບັດ ເນື້ອໃນບາງມາດຕາ ຂອງ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ທຸລະກິດນ້ຳມັນເຊື້ອໄຟ

Guidelines on Implement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Decree on Fuel Business Operations

简介

工业与贸易部为统一、全面、高效贯彻第331/政号《燃料经营业务法令》而发布的指导意见,补充解释相关名词术语,并明确燃料进出口、国内分销、零售加油站及仓储租赁等各类企业的设立与经营程序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指导意见旨在阐释并指导贯彻实施2017年10月27日第331/政号《燃料经营业务法令》若干条款的内容,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明确、统一的理解,推动现有燃料经营业务依照该法令所规定的条件合法开展经营。

第2条

名词与若干术语的补充解释。1.「燃料进出口公司」是指有权进口燃料以分销给国内分销公司、其客户,或进口以转口、过境,以及作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燃料生产加工者的代理向境外出口的公司;此类公司须完全具备《燃料经营业务法令》第14条所规定的条件,无论是该法令公布前还是公布后设立的公司均适用。对法令公布前已设立的公司,自该法令生效并连同本指导意见一并公布之日起,有一年时间予以整改。

第3条

2.「国内分销公司」是指有权向燃料进出口公司购买燃料、向境内生产加工者购买燃料,以分销给加油站及其客户的公司,但不得以本公司名义自行进口和出口燃料。欲合法开展上述经营,须完全具备《燃料经营业务法令》第28条所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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