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万象首都市区及城郊整治秩序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ຈັດສັນຄວາມເປັນລະບຽບຮຽບຮ້ອຍ ໃນຕົວເມືອງ ແລະ ຊານເມືອງ ຢູ່ນະຄອນຫຼວງວຽງຈັນ
Agreement on Order Restoration in Vientiane Capital Urban and Suburban Areas
简介
万象首都政当局发布的协议,规定了整治城区及城郊秩序混乱的原则、规则与措施,明确商贸、公共工程运输、能源电信、文化四大重点领域,并界定各级政当局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整治城区及城郊秩序混乱的原则、规则与措施,以执行《城市规划法》《国道法》《商业法》《文化与旅游法》,旨在提升万象市作为国家首都的地位,使其无愧于首都之名,实现宜居、逐步繁荣文明的城市目标。
第2条 城区秩序整治。城区及城郊秩序整治,是指重新整顿各类不适宜的活动,以及与既定规则、法规、法律及城市规划相违背的事物。
第3条 术语或整治含义解释。本协议所使用的术语或词组含义如下:1. 整治当前秩序混乱,指纠正正在发生的某些消极现象、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事物(《商业法》《国道法》《城市规划法》《文化与旅游法》……),即个人或法人造成、并对该处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者。2. 商贸领域秩序混乱整治,指使商业中心、市场、商铺及其他买卖场所保持既定的市场、商业中心、商铺、商贸场所规划(不溢出、不拥挤),具有系统性与规范性,确保整洁,使买卖便利舒适,确保经营者、顾客的安全,并纠正乱摆乱卖(不在指定地点、场所摆卖)、阻碍车辆与行人通行的现象。3.(原文缺,OCR编号跳至4)公共工程与运输领域秩序混乱整治,指重新整治某些行车道路,拆除与规划不符的违建及国道、城镇重要道路沿线的杂乱物,拆除各类安装且形式内容不合规的广告牌,清除人行道及公共区域的障碍物,整治建筑物建造与维修中的秩序混乱。4.(原文编号5)文化领域秩序混乱整治,指纠正违反《文化法》及《娱乐法令》禁令的情形及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的事物,调整文化经营活动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5.(原文编号6)邮政、电信与通信领域秩序混乱整治,指整治悬挂于电杆、有碍美观的电话电缆、缆线、低压电线系统,以及老旧、质量退化、缺乏技术标准、不能保障安全的电线。6.(原文编号7)道路障碍物,指在人行道或各类交通通道上临时或永久造成堵塞、阻碍或使通行困难拥堵的人员、物品、安装或建造物、经营及活动。
第2条
整治原则。1. 符合各部门已公布实行并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及规章。2. 符合宜居城市建设政策及城市规划、道路规划、各类用地划定规划等当局既定规划。3. 在城区及城郊居民、社区及通行者面前,做到法律统一、平等。4. 确保安宁、团结和睦、文明传统及首都人的尊严。5. 确保社会便利与安全,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少数服从多数。
第3条
协议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国家及社会组织、个人、法人、市民,以及在万象首都居住者和与万象首都通行及秩序混乱有关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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