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居与职业安置法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ຈັດສັນພູມລຳເນົາ ແລະ ອາຊີບ
Law on Stabilization of Livelihoods and Occupation Creation
简介
本法规定定居与职业安置的基本制度,适用于相关人员的安置与职业安排事项。其内容涵盖定居条件、职业安置程序及相应管理措施,旨在为定居与职业安置工作提供法律依据,确保相关活动有序进行。
条文
第1条
第1条 目标
本法规定关于安置与职业的监督、检查和监测的原则、规则和措施,以提高其效率、效益、合规性,并与当地条件和发展相适应,确保居住在安置与职业区域的老挝多民族人民有居住之所、谋生之所并有稳定职业,旨在解决非法搬迁、消除贫困、从身心两方面改善老挝多民族人民的生计、建设安全、发展社会秩序、成为发展村、在农村地区将大村集聚成镇,并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国防与安全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安置与职业
安置是指为城乡居民中已从其原居住地被迁移或迁徙至新居住地的人员安排居住和谋生场所,以确保与发展相平衡和相一致。
职业是指为城乡居民中已从其原居住地被迁移或迁徙至新居住地的人员建设谋生设施和能力,确保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更好的生计并摆脱贫困。
第3条
第3条 定义
本法所用术语含义如下:
1. 居住地:指人员居住和谋生的地点;
2. 稳定职业:指持续而长久地为个人和家庭提供收入的某项活动;
3. 迁移:指以更适当、更适宜的方式对人民在其原村庄或地点的居住区域进行迁移;
4. 搬迁:指家庭和村庄从原居住区域变更至新区域;
5. 项目业主:指政府指派实施安置与职业项目的部委、政府同等组织以及相关地方行政当局;
6. 安置与职业项目:指界定安置与职业的类别、区域、批准范围和要求的活动,包括实施的程序、方法、预算和时间表;
7. 项目开发商:指获准投资于开发项目的国内外个人和实体;
8. 开发项目: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实施、需要对人民进行安置和补偿的投资项目或活动;
9. 必要基础设施:指基本公共服务系统,如道路、电力、卫生中心、清洁水和学校;
10. 接收村:指已有居民且有搬迁至该村的受影响居民的村庄;
11. 受影响人/受影响居民:指受项目开发影响的个人、实体或组织;
12. 开发人员:指经过一定技术培训、具有经验并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人员;
13. 机会丧失期间的利益:指受影响居民在三年期间内因实施某项活动将从安置与职业项目获得的补偿;
14. 基本生活条件:指日常生计的基本要素,如食物、必要衣物、永久居所、支付必要医疗保健的能力、基础教育以及获得必要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
15. 过渡期:指自安置之日起三至五年内受影响居民生计的恢复期;
16. 补偿:指根据不时设定的补偿价值,对受安置与职业项目影响的土地、已建设施、农产品、牲畜和收入,以土地、物资或金钱形式给予的补偿或补救;
17. 替代价值:指为替代受安置影响的土地、已建设施、农产品、牲畜和收入而需使用的物品、金钱或土地的价值;
18. 习惯性土地使用权:指个人或村庄通过开荒、开发、保护并以公开、连续的方式定期使用达二十年或以上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相关当局任何认证,但该土地不位于国家保护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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