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违反邮政服务经营行为者实施罚款措施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ມາດຕະການປັບໃໝຕໍ່ຜູ້ລະເມີດການດຳເນີນທຸລະກິດບໍລິການໄປສະນີ

Agreement on Penalty Measures for Violations of Postal Service Operations

简介

老挝邮政、电信与通信部颁布的协议,规定了对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邮政服务经营者处以罚款的原则、规则及罚款额度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关于对违反邮政法律法规者实施罚款的原则、规则与措施,以保护国家、邮政、服务提供者及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旨在为维护国家经济社会秩序作出贡献。

第2条

对违反邮政服务经营行为者的罚款措施。对违反邮政服务经营行为者的罚款措施,是指对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邮政服务经营者制定的规则及罚款额度。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协议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1. 邮票,指具有货币价值、用于粘贴在邮件及邮包上、作为邮政服务费用及供收藏之用的卡片、印记或标记;2. 邮政条形码,指邮政寄递件的代码,是可由机器以光学方式读取、用以代表信息的标记;3. 主观过错(人格性),指个人故意或非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4. 服务费,指邮政服务经营者在各时期公布实行的、用于收寄、投递及分发邮政寄递件(含促销活动)的价格;5. 邮政服务经营者,指提供收寄、投递及分发邮政寄递件,印制及销售邮票、邮筒、信箱,销售邮政产品,电子信息收发及邮政金融等服务的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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