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赦的法令性条例(国家主席令性条例)

ລັດຖະບັນຍັດ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ໃຫ້ອະໄພຍະໂທດ

Decree on Amnesty (Presidential Decree)

简介

该法令性条例规定老挝特赦工作的原则、规章和措施,包括特赦的种类与条件、减刑与释放、特赦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各部门职责、申请特赦的程序、禁止行为及监督等内容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性条例规定有关高效组织和开展特赦工作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保障人道主义政策,以教育改造犯人,使其认清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正确公正的方针政策,把自己改造成国家的好公民,旨在使社会安宁、秩序井然,并创造条件使其参与保卫和建设国家。

第2条

特赦。特赦是指由国家主席在国家重大日子,主要是12月2日国庆节,通过减刑和释放犯人来实施人道主义政策;对被判处死刑的犯人,自国家主席颁布法令之日起三十日内实施上述政策。

第3条

关于特赦的政策。国家通过制定政策、规章、安排预算、配备人员、车辆和服务设备,为特赦工作创造便利条件,使该项工作正确、透明地开展,保障社会公正。国家重视宣传、教育公民和犯人学习法律法规,使其知晓、理解、尊重并严格正确地遵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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