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ແກ້ໄຂຂໍ້ຂັດແຍ່ງທາງດ້ານແຮງງານ
Decree on the Settlement of Labor Disputes
简介
老挝政府就劳动争议的处理作出规定,涵盖原则、争议类型、协商调解、行政解决、劳动争议处理委员会、法院裁决、国际争议、停工与停业及禁止行为
条文
第1条
宗旨。本法令规定关于处理劳动争议的规章及方法,以依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与用工者的权利及利益,旨在使因劳动活动产生的问题得到有效预防与处理。
第2条
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争议处理是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为寻求出路、共同了结争议而进行协商的过程,或由第三方处理。劳动争议处理包括:以和解方式处理、行政处理、由劳动争议处理委员会处理、法院裁决及具有国际性的争议处理。
第3条
术语解释。本法令所用术语含义如下:一、劳动争议:指用工者与劳动者就劳动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争议;二、新的权利及利益:指劳动法、个人及集体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及其他劳动法律文件未予规定的权利及利益;三、第三方:指劳动工作管理机关、劳动争议处理委员会及法院;四、劳动工作管理机关:指劳动与社会福利部、省级劳动与社会福利厅、县级劳动与社会福利办公室及村级劳动与社会福利单位;五、企业集团:指经营、生产及服务同类的各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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