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治和整顿全省木材加工厂及家具厂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ແກ້ໄຂ ແລະ ດັດສົມ ໂຮງງານປຸງແຕ່ງໄມ້ ແລະ ໂຮງງານເຟີນີເຈີທົ່ວແຂວງ

Decision: On Rectifying and Reorganizing All Timber Processing Plants and Furniture Factories in the Province

简介

川圹省省长就全省木材加工厂和家具厂的整治整顿作出决定,规定按是否合法持证分类处置,并明确管理、检查与执行职责

条文

第1条

关于整治和整顿木材加工厂及家具厂。
甲、关于木材加工厂:
(1)未获相关行业部门许可而运作的木材加工厂,须停止经营并拆除全部机械设备。
(2)持有相关行业部门文件但未开展自身经营的木材加工厂,须停止经营并拆除全部机械设备。
(3)持有相关行业部门文件且仍在经营、但尚有部分未达标准的木材加工厂,须抓紧整改其未达标的部分。
(4)对未持有相关行业部门文件而运作的木材加工厂,须汇总并详尽核实后,提出按规定予以废止的决定,同时将全部机械设备从该场所拆除。
(5)凡设在康威(ຄັງວຽງ)、童沛(ທົ່ງເປື)以外县区、位于保护林区及保护林区以外的木材加工厂,须迁至省里指定的工业区;对无法迁入省工业区的工厂,则取缔其经营,并拆除全部机械设备。
乙、关于各类规模的家具厂:
(1)未获相关行业部门许可而运作的各类规模家具厂,须停止经营并拆除全部机械设备。
(2)家具厂及家庭式木材作坊,特别是位于偏远地区从事生产者,如门、窗框等,凡已依规获得合法许可者,准予继续生产并整改使其符合规定,方式为成立协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其所进购的原料须使用来自木材加工厂的木材。

第2条

管理、检查及组织执行。
(1)禁止省内相关行业部门再行批准设立和经营木材加工厂、家具厂及家庭式木材作坊。
(2)责成省工业贸易厅会同省农林厅牵头,跟踪检查各木材加工厂及家具厂;凡发现任何违规情形,须依法律法规严格处置,并按省县之间分级管理权限依其过错予以处理。
(3)责成省内各县长指导本县相关行业部门详细检查各家具厂,然后向省工业贸易厅汇报,明确何者由县级批准、何者由省级批准,以便在管理、整顿和整治上做到符合法律法规及分级管理权限。
(4)原料须取自合法许可,方可供入木材加工厂和家具厂。

第3条

本决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组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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