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查、评估和整改国有土地租赁特许合同及管理使用的指导性命令

ຄຳສັ່ງແນະນຳ ກ່ຽວກັບ ການກວດກາ, ປະເມີນ ແລະ ປັບປຸງ ສັນຍາເຊົ່າ-ສຳປະທານ ແລະ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ນຳໃຊ້ດິນຂອງລັດ

Directive Order: On Inspecting, Evaluating, and Rectifying State Land Lease Concession Contracts and Management and Use

简介

川圹省省长责成各部门、各县及相关公司加强检查、评估并整改省内国有土地的租赁特许合同与管理使用,确保符合规定并保障国家收益

条文

第1条

同意对国有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重点是境内公司、外国公司、个人及法人凡使用国有土地进行投资开发的各类项目,包括已获许可、有合同、无合同以及未经许可批准的项目。

第2条

对经省长批准并签有合同,但其批准及租赁特许合同不符合规定、超过合同期限、租赁费率和特许费率不符合规定、过往未向国家缴纳应缴费用,或此前已停止经营的国有土地租赁与特许项目,须按国家主席令(第02/ປບທ号,2009年11月18日)及总理决定(第135/ນຍ号,2009年5月25日)整改合同使其符合规定;对过往未运作且无法继续经营的项目,须严格予以废止。对未获许可且无合同的项目,则须研究收集资料,并施以罚款措施,坚决停止其经营。

第3条

关于批准各公司、投资者、个人及法人租赁特许国有土地的国家文件,过往及今后办理者,均须取得省长的同意书、省计划与投资厅的投资许可证,并与省自然资源与环境厅签订土地租赁特许合同,且经县、村政府一致同意后,方准动工实施(严禁未经许可先行实施),方视为合法。其余机构、其他部门、县级及村长,不得批准租赁特许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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