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令:关于征收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或带建筑物的土地买卖、转让所得税收入
ຄຳສັງແນະນຳ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ເກັບລາຍຮັບອາກອນລາຍໄດ້ຈາກການ ຊື້ - ຂາຍ, ໂອນສິດນຳໃຊ້ທີ່ດິນ, ສິ່ງປຸກສ້າງ ຫຼື ທີ່ດິນພ້ອມສິ່ງປຸກສ້າງ
Instruction Order: On the Collection of Income Tax from the Sale and Transfer of Land Use Rights, Buildings, or Land with Buildings
简介
川圹省省长发布指示令,规范买卖、转让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或带建筑物土地的所得税征收,明确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门和税务部门的计征职责,按评估价征收百分之二,并废止原第20号指示令
条文
第1条
责成省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县自然资源与环境办公室负责对买卖、建筑物或带建筑物土地的文件进行核算编制,使之正确适当后,移交给驻省、县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办公室)的税务工作人员。
第2条
责成税务工作人员编制文件,依据《税收法》(修订版,2015年12月15日第07/国会号)第48条所得税税率第9项,对买卖、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或带建筑物土地的所得,凡属除《税收法》第47条第18项所规定情形之外者,核算征收所得税收入。
第3条
征收买卖、转让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或带建筑物土地的手续费及所得税,应以依规定正确登记的土地状况为准;每次发生买卖、移交、转让,应按官方各时期所确定并认可的土地及建筑物价格区间,缴纳评估价的百分之二(2%),以此作为依《税收法》第53条第3款据实正确核算所得税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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