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解决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ແກ້ໄຂຂໍ້ຂັດແຍ່ງທາງດ້ານເສດຖະກິດ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Law on the Resolution of Economic Disputes (Amended)

简介

本法规定经济纠纷的解决机制,旨在通过法定程序有效处理经济活动中的争议。本法适用于经济纠纷相关主体,明确纠纷解决的原则、方式及程序,以促进经济秩序稳定。条文对关键术语作出界定,确保法律适用清晰一致。

条文

第1条

第1条 (修订) 宗旨
本法规定有关经济纠纷解决工作的组织、活动、管理与检查的原则、规则和措施,以使该项工作具有质量与效率,保障以和平方式、正确、公正、迅速地解决经济纠纷,旨在促进经营活动的发展,使社会安宁有序,能够与地区及国际接轨,营造有利于国内外投资者参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2条

第2条 (修订) 经济纠纷的解决
经济纠纷,是指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人或与组织之间、个人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包括国内与外国)因违反经济合同或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利益争议。
经济纠纷的解决,是指通过调解或裁决方式解决利益争议,由经济纠纷解决机构进行。

第3条

第3条 (修订) 词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当事人,是指经济纠纷的争议双方,包括申请方和被申请方;
2. 调解员,是指由当事人或经济纠纷解决中心、办公室从调解员名册或裁决员名册中选定,作为中间人,为解决经济纠纷提供咨询、建议、帮助和便利的人;
3. 裁决员,是指由当事人或经济纠纷解决中心、办公室从裁决员名册中选定,对经济纠纷进行裁决的人;
4. 调解委员会,是指调解组,由两名以上调解员组成,由当事人或经济纠纷解决中心、办公室从调解员名册或裁决员名册中选定;
5. 裁决委员会,是指裁决组,由三名裁决员组成,由当事人或经济纠纷解决中心、办公室从裁决员名册中选定;
6. 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一方授权,依法律和规定代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
7. 裁决书,是指裁决员的裁决或裁决委员会的裁决;
8. 国际贸易,是指跨越两个或多个国家领土的商品买卖或服务,不论缔约方的国籍;
9. 外国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将有形和无形的资金、资产带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依《投资促进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10. 经济合同,是指具有商业目的的商业合同、民事合同;
11. 经营活动,是指有关生产、贸易、服务等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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