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级纠纷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与活动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ຈັດຕັ້ງ ແລະ ການເຄື່ອນໄຫວ ຂອງຄະນະແກ້ໄຂຂໍ້ຂັດແຍ່ງຂັ້ນບ້ານ
Decision on the Organization and Activities of Village-Level Dispute Mediation Committees
简介
老挝司法部决定,规定村级纠纷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规则与措施,涵盖委员会的组成、选任与解任、当事人及参加人的权利义务、可调解的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调解程序、禁止行为、服务费、管理监督以及对有功者的政策与对违反者的措施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决定规定有关村级纠纷调解委员会组织与活动的原则、规则与措施,旨在增进村内各族人民之间的团结和睦,减少上诉至法院的案件,为维护社会的安宁、秩序与公正作出贡献。
第2条
村级纠纷调解。村级纠纷调解,是指由纠纷调解委员会以和解方式调解村内发生的纠纷,旨在使当事人产生觉悟,并自愿达成解决所发生纠纷的协议。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决定中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一、村级纠纷,是指发生在同一村或不同村的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组织之间,在民事、商事、家庭、环境等关系方面所产生的意见不和、互不理解、无法达成一致或彼此不合;二、和解,是指互相让步、彼此谅解;三、当事人,是指存在纠纷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包括请求人与被请求人。
本页展示前 3 条,全文共 46 条。查看三语全文请打开老法智 APP 页面。
在老法智 APP 中查看三语全文与 AI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