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村级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ສ້າງຕັ້ງຄະນະແກ້ໄຂຂໍ້ຂັດແຍ່ງຂັ້ນບ້ານ
Decision on Establishing Village-Level Dispute Mediation Committees
简介
老挝总理决定,规定设立村级纠纷调解委员会,旨在增进村内各族人民的团结和睦、减少诉至法院的案件,并明确其地位、职责、人员选任、管理监督与组织实施
条文
第1条
设立。本决定规定设立村级纠纷调解委员会,旨在增进村内各族人民之间的团结和睦,减少上诉至法院的案件,为维护社会的安宁、秩序与公正作出贡献。
第2条
地位与职责。村级纠纷调解委员会是隶属于村行政与治理机构的基层司法组织,在县、市司法办公室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为调解村内发生的纠纷。
第3条
村级纠纷调解委员会。村级纠纷调解委员会成员是德高望重之人,由村内人民推选产生,经村治理机构通过县、市司法办公室提请,由县长、市长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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