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关于对计算机网络犯罪违法者罚款措施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ຂອງລັດຖະມົນຕີ ວ່າດ້ວຍ ມາດຕະການປັບໃໝຕໍ່ຜູ້ລະເມີດ ກ່ຽວກັບ ອາຊະຍາກຳທາງລະບົບຄອມພິວເຕີ
Decision of the Minister on Fines for Cybercrime Offenders
简介
本决定依《反计算机网络犯罪法》第80条,规定对提供不正确计算机数据、不按期提供计算机数据、未经许可删除他人计算机数据等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措施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决定按《反计算机网络犯罪法》第80条的规定,对涉及删除计算机数据、提供不正确计算机数据、不提供计算机数据,以及在侦查—审讯查办违法者予以惩处过程中阻挠并不配合警察执法人员等行为的违法者,规定罚款措施,旨在使社会安宁、公正,为建设发展经济社会作出贡献。
第2条
对计算机网络犯罪违法者的罚款措施。对计算机网络犯罪违法者的罚款措施,是指对违反《反计算机网络犯罪法》第80条的个人、法人或组织所确定的行政罚款额度。
第3条
词语解释。本决定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1. 犯罪,是指刑法及其他规定刑事处罚的法律所确定的违法行为;2. 计算机系统,是指通过设定命令、指令集或其他链接相互连接运行的电子设备或计算机设备组,使电子设备或计算机设备组在一台或多台计算机中自动执行数据处理功能,如:个人计算机、服务器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与互联网相互连接的通信设备等;3. 计算机数据,是指可被处理并使计算机系统得以运行的数据、文本、程序或数据库系统、个人数据、计算机系统流量数据等;4. 个人数据,是指直接或间接关涉或表明个人、法人或组织的特征、身份、活动的数据;5. 服务器系统(Server System),是指通过计算机系统提供服务的系统,包括数据库服务器(Database Server)、网页服务器(Web Server)、邮件服务器(Mail Server)、文件服务器(File Ser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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