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ປະກັນສັງຄົມ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Law on social security (Amended)
简介
本法规定社会保险制度的宗旨与基本规则,明确社会保险的定义及相关词语解释,适用于在老挝境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情形下的基本生活权益。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
本法规定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的组织、运行、管理与监察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使该项工作系统化、健全化、富有成效,通过缴纳社会保险互助资金和提供社会保险补助,保障劳动者、参保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旨在保障基本生活、构建团结和睦,能够与区域和国际相衔接,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保障参保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以下各种情形下,按各情形所规定的条件,从社会保险基金获得补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医疗、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生育、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养老)、死亡、家庭成员补助以及失业。
第3条
第3条 词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雇主(用工者)是指使用劳动者为其工作,并须按照法律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工资或劳动报酬及各项利益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2. 用工单位是指各经济社会部门中依法登记注册的生产、商业、贸易或服务经营单位;
3. 公务人员(干部—公务员)是指被录用、选举或任命在党、国家、老挝建国阵线、老挝老战士联合会及中央与地方的群众组织等组织机构中担任某一职务,或派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外代表机构、国际组织的老挝公民,并从国家预算中领取工资和补助者;
4. 劳动者是指在雇主管理监督下工作,并以工资或劳动报酬及各项利益作为劳动报酬的个人,依照法律和劳动合同的规定;
5. 个体从业者是指在农业、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等各领域自雇工作者;
6. 自愿参保者是指自愿向社会保险基金缴纳互助资金的个体从业者及一般公民;
7. 参保人是指公务人员、军人、警察、领取工资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以及向社会保险基金缴纳互助资金的自愿参保者,包括领取养老金者和领取丧失劳动能力补助者;
8. 参保期是指向社会保险基金缴纳互助资金的期间。对于公务人员的领取病假补助期或领取生育补助期,自录用为公务人员之日起计算;
9. 家庭成员是指参保人的配偶(夫、妻)、子女、父、母;
10. 看护人是指配偶(夫、妻)、子女或其他承担照料帮助一级丧失劳动能力者职责的个人;
11. 互助金(缴款)是指政府、雇主、参保人按规定比例每月缴入社会保险基金的款项;
12. 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遭遇工伤或职业病、其他意外或一般疾病,致使劳动能力丧失或精神失常、丧失器官或残缺某一肢体;
13. 工伤事故是指因在工作场所内或外工作、往返于住所与工作地点途中以及公务活动期间所发生的事故;
14. 职业病是指因从事职业活动而引起的各类疾病,对参保人的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造成短期和长期影响;
15. 享有医疗权利者是指参保人、参保人的配偶(夫或妻)及子女,包括正在领取社会保险补助者;
16. 退养养老金领取人是指1978年以后参加革命的、已退职且具备领取养老金条件但仅领取一次性补助的公务人员、军人、警察,或经党、国家组织派往某国有企业工作、自1994年以后在国有企业自负盈亏或转为其他所有制形式期间退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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