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脱贫标准与发展标准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ມາດຕະຖານພົ້ນທຸກ ແລະ ມາດຕະຖານພັດທະນາ
Decree on Poverty Alleviation Standards and Development Standards
简介
本法令规定脱贫标准与发展标准,作为确定扶贫目标、建设脱贫家庭、发展村、农村大村镇及全面坚强县的依据,取代第309/政令号法令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脱贫标准与发展标准,作为确定扶贫目标的依据,旨在建设家庭、发展村、农村大村镇及全面坚强县,按照党代表大会决议和各阶段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使其取得实际成效。
第2条
脱贫标准与发展标准。脱贫标准,是指确定经济社会方面的基本条件,用以衡量家庭、村、县是否贫困,使之符合本国各阶段的实际状况。发展标准,是指确定具有全面性的各项条件,用以衡量建设家庭、发展村、农村大村镇及全面坚强县的成果,使之符合本国各阶段的实际状况。
第3条
词语解释。本法令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1. 脱贫,是指在日常生活中达到基本要素,即:拥有每人每日能提供2,100千卡以上能量的饮食、有衣着、有固定住所、患病时能支付医疗费用并能负担基础教育、能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网络;2. 发展,是指建设进程取得的成果,达到发展的条件与标准,即:政治体制牢固坚强;社会秩序井然、安宁稳固;人民团结和睦、政治觉悟高、有尊重并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人民能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并已脱贫;经济社会基础持续且可持续地增长;自然资源与环境按绿色、可持续方向得到管理、保护与利用;3. 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国家机关、企业部门及社会组织向人民提供的公益性服务,主要为卫生、教育、交通、运输、信息、能源与清洁水、物质技术基础、金融与买卖、安全等及其他有利于生活与谋生的基本便利方面;4. 家庭,是指社会的一个细胞,由夫、妻、子女或家庭中具有相互关系、共同生活并持有合法户籍的其他成员组成;5. 农村,是指位于市、省会镇、县会镇之外的地区,是以从事农业为主的居民在村行政机关管辖下生活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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