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边境贸易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ຄ້າຊາຍແດນ
Decision on Border Trade
简介
本决定由工贸部长颁布,规定边境贸易的原则、规章和措施,涵盖边境贸易的形式、经营、禁止事项及三级管理机构(进出口司、省工贸厅、县工贸办公室)的职责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决定规定有关边境贸易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管理边境贸易,使其合法、合规地进行,旨在为商品买卖、交换及进出口创造便利,有计划、有重点地促进边境贸易,助力创造就业、增加收入并改善民众生活。第二条 边境贸易。边境贸易是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与各接壤国家之间,通过边境口岸进行的商品买卖、交换及进出口往来。第三条 术语解释。本决定所用术语含义如下:1. 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接壤的各国是指:泰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柬埔寨王国及缅甸联邦共和国。2. 边境口岸是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与各接壤国家之间相互承认认可的老挝国际口岸、地方口岸及传统口岸。3. 边境贸易经营者是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依老挝法律规章通过边境口岸进行商品买卖、交换及进出口往来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第2条
适用范围。本决定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从事边境贸易活动的境内外个人、法人和组织。第二章 边境贸易的形式
第3条
边境贸易的形式。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边境贸易的形式包括:普通边境贸易、协定框架边境贸易和民众边境贸易。第六条 普通边境贸易。普通边境贸易是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全国范围内的经营者与各接壤国经营者之间,按两国贸易条件和步骤进行商品买卖、交换及进出口往来的贸易。
本页展示前 3 条,全文共 15 条。查看三语全文请打开老法智 APP 页面。
在老法智 APP 中查看三语全文与 AI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