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用地管理与使用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 ແລະ ນຳໃຊ້ທີ່ດິນກະສິກຳ

Decision on the Management and Use of Agricultural Land

简介

本决定由沙耶武里省省长颁布,规定全省农业用地管理使用的原则、规章、方法、步骤,涵盖农业用地的管理与开发、使用权确权、核查监察、服务费征收及奖惩等

条文

第1条

目的。《关于农业用地管理与使用的决定》的目的,是规定管理使用《土地法》所列各类农业用地的原则、规章、方法、步骤和环节,使取得农业用地使用权者合法、合规地使用土地,做到公平、效益最高且可持续。

第2条

术语解释。1. 农业用地:指划定用于种植、养殖及农业试验研究的土地,包括灌溉用地。2. 农业用地管理:指划定各类农业用地,研究、制定管理规章,保护、开发并使用该类土地,由农林部在全国范围内主管。3. 农业用地所有权:指长期、合法占有并使用农业用地的权利,以服务于农业用地使用者的利益。4. 家庭劳动力:指以农业生产为主、年龄在14至60岁的主要劳动力。5. 农业用地普查:指将各类农业用地资料(位置、地块数量、面积)汇集入同一资料登记簿。6. 农业用地使用证:指国家交付家庭从事生产的用地确权文件,自交付之日起三年内有使用权。7. 农业用地开发证:指国家交付家庭从事生产的用地确权文件,经过去三年,认定该地块已按目标正确使用、有效益且使用可持续。

第3条

农业用地使用权范围的划定。国家允许个人和家庭按规划、按目标、长期且有效益地正确使用农业用地,面积数量如下:——种稻、养畜者,每个家庭劳动力最高不超过一公顷。——种植工业作物及轮作作物的园艺者,每个家庭劳动力最高不超过三公顷。——种植用材树木的园艺者,每个家庭劳动力最高不超过三公顷。——使用裸地或各类草荒地转为种植作物、种草养畜者,最高不超过十五公顷。——在批准农业用地面积供个人使用时,国家将逐案审议,依据地块性质、规模、实际生产能力、条件及地方的土地划拨规划。——一个劳动力如确有实际生产条件和能力,可取得多类农业用地使用权。——需向农民或农业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农业用地的个人和法人,须经县农林办公室及村行政当局,向县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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