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节约国家预算支出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ປະຢັດລາຍຈ່າຍງົບປະມານຂອງລັດ
Decision on Economizing State Budget Expenditures
简介
本决定由沙耶武里省省长颁布,规定全省各厅局及各县在编制和执行国家预算支出时厉行节约的原则、措施、开支标准及对有功者奖励、对违反者处罚等
条文
第1条
目的。——为全省各厅、人民议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队、警察、相当机关及各县在编制计划并组织执行、管理国家预算支出、外国援助资金及国家管理的境内筹资方面提供依据,使其在全省范围内具有统一性。——为使预算支出与征收能力及议会批准并实际收到的数额相称作出回应。——为保障公务人员-公务员高度负责地履行工作职责。——为使国家行政机构正常运转,并保障对国家资产的保护、维护,以及节约、高效地管理使用国家预算开支。
第2条
术语解释。本决定所用各术语含义如下:1. 节约:指以低于规定、标准及既定水平的比率使用国家预算、国家资金与资产、劳动力、公务时间、自然资源、能源等有限资源,使其发挥最高效益,同时仍能使工作达成目标。2. 国家资金:指来自国家预算的资金、发展援助资金、国家担保的信贷资金、国有企业资金、国家合资企业资金及其他国家管理的资金。3. 铺张浪费:指超出规定与既定标准、且无效益地使用国家预算、国家资金与资产、劳动力、公务时间、自然资源、能源等。4. 国家预算支出:指国家组织、老挝建国阵线及群众组织在国家预算计划中所定、且经国会及省人民议会每年批准的国家预算行政支出和投资支出,以及来自国家预算和发展无偿援助资金(借款及无偿援助)的支出。第三条 所用资金来源。所用资金来源包括3类:1. 省内、县内预算收入及中央均衡拨款。2. 借款及外国无偿援助。3. 境内外非政府组织、各企业的出资、民众出资及其他收入。
第3条
适用范围。1. 省级各厅、人民议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队、警察、相当机关、各部门及全省各县。2. 各技术行政单位、国家各项基金、省级和县级使用外国借款及无偿援助资金的各项目。第二章 国家预算支出节约的组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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