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社团法令的指引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ຈັດຕັ້ງປະຕິບັດ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ສະມາຄົມ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ecree on Associations

简介

老挝内务部依社团法令(第238/政号)第80条出台的实施指引,进一步阐释设立活动原则术语、改名、迁址、特殊社团、经济社团特别条件、设立审批与大会程序、分支办公室设立、内务部专门职责、违规情形与处理措施及组织实施等

条文

第1条

引言。依2017年8月11日第238/政号《社团法令》第80条,内务部出台关于贯彻执行《社团法令》的指引如下。一、目的与目标:1.阐释、细化、进一步明确法令部分条款的内容;2.使批准设立机构、登记机构及社团知晓、理解、达成一致并主动以高度责任感贯彻执行法令,使社团管理高效且与时俱进。

第2条

二、内容。(一)社团设立与活动原则中术语的含义:1)经常活动原则,指:社团在行政时间内有人员驻守办公室办公并与相关各部门联系协调,保证正常履行社团职能职责,按年度计划及社团目的达成预定指标。2)自我管理并对法律自负其责原则,指:社团成员就社团内部管理形式与方法通过自身章程自行约定,社团一切活动无论成败或有何缺漏,均由社团自行对法律负责。3)财务自立原则,指:社团每年如何筹得活动经费是社团自身责任。社团主要收入来源为成员出资、民众捐赠、企业资助,并可能来自境内外政府部门的资助。4)透明、公开原则,指:社团一切活动、收支须明确,向社团成员报告,有兴趣的民众或任何组织均可获取、查询和核查。5)平等原则,指:所有社团、社团成员对法律及社团章程权利平等,在出资、获益乃至对社团提出意见方面机会均等。

第3条

(二)社团改名。改名依社团成员自愿原则及社团章程规定执行,但须保证社团内部一致。正式商定后,社团须向批准设立机构报告并提请,由其在十五(15)日内予以认可。批准机构收到提请文件后,须在十五(15)日内出具认可或不认可改名的协议。如认可改名,社团须向内务部报告以在社团登记簿中更名。社团新名自批准设立机构正式出具认可协议之日起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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