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团的法令(第238/政号)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ສະມາຄົມ (ສະບັບເລກທີ 238/ລບ)

Decree on Associations (No. 238/Gov)

简介

老挝政府颁布的关于社团的法令,规定老挝公民社团的设立、活动与管理的原则、规章及措施,涵盖社团类型与活动层级、设立审批与登记程序、有权机关、组织架构、成员、会议、合并分立解散、收入与财产、管理机关、检查机关、奖惩等,取代第115/政号旧法令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关于社团的设立、活动及管理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作为老挝公民设立社团的基础依据,供相关国家组织管理、跟踪、检查和促进社团依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正确开展活动,为增进民族团结一致、消除人民贫困、帮助社会及发展国家社会经济作出贡献。

第2条

社团。一、依本法令设立并活动的社团,是自愿设立、经常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相互帮助、维护社团及社团成员或社区合法权益、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的社会组织;二、社团有不同名称,如:联合社团、联合会、俱乐部或其他名称,以下统称社团,即拥有成员的社会组织(不含追求营利的生产经营团体)。

第3条

术语解释。本法令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一、不以营利为目的,指社团活动所得财产、收入在扣除行政开支后,剩余部分不予分配,而用于社团章程所定目的的开支;二、联合社团或联合会,指已正式设立并在同一领域或行业活动的各社会组织自愿、一致同意,经相关国家组织设立而成的联合体;三、俱乐部,指已正式设立、具有专业或在同一领域、行业活动的个人或法人成员自愿、一致同意,经相关国家组织设立而成的社会组织;四、社区,指生活于某特定区域、具有相似特点并相互联结、相互依存的全体公民;五、自愿踊跃,指加入任何社会组织均出于各人的意愿志向,不受任何强迫;六、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指已设立并经常活动、有章程、有办公室、有印章并依国家法律法规在银行有存款账户的社团;七、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指以自愿踊跃方式设立的社团(按本法令规定);八、资本,指资金或财产;九、财产,指楼宇、房屋、土地、车辆、办公器材及由购置、捐赠、境内外个人法人组织出资或国家拨付而得的物资;十、资本捐赠,指依国家法律法规向社团无偿奉献、移交资金或财产的个人、法人、组织行为;十一、募资,指通过举办会议、特别活动或通告、信函呼吁个人、法人、组织向社团捐赠、资助资金或财产;十二、独立审计机构,指由审计企业或独立审计师开展、已正式登记从事独立审计并办理企业登记的外部审计机构;十三、社团登记证,指由各部、部级机构正式批准设立社团的证明、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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