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占巴塞省巴色市区秩序管理与整治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ຄຸ້ມຄອງ ແລະ ຈັດສັນ ຄວາມເປັນລະບຽບຮຽບຮ້ອຍ ໃນຕົວເມືອງປາກເຊ ແຂວງຈຳປາສັກ

Agreement on the Management and Regulation of Order in Pakse City, Champasak Province

简介

占巴塞省省长颁布的协议,规定对巴色市区的秩序进行管理与整治的原则、规章及措施,涵盖土地与建筑、技术基础设施、道路交通、环境卫生、运输、居住经商、治安等,以提升市容,使巴色市未来能升格为市(城市)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对占巴塞省巴色市区进行秩序管理与整治的原则、规章及各项措施,旨在使之安宁、整洁有序、便利、安全、环境优美而美观,以提升该省大城市的水平,使其将来能够升格为城市(直辖市)。

第2条

秩序管理与整治。秩序管理是指对秩序整治相关法规的执行进行跟踪检查,使之准确而严格。秩序整治是指安排社会秩序的过程,以约束个人、法人和组织的行为,使之处于所规定的规章原则之内,如:制定关于土地使用、建筑物、技术基础设施、往来通行、车辆使用、道路使用、货运客运服务、环境保护与清洁、经商营业(含沿路摆设商品)等的规章,旨在使社会秩序井然、整洁美观。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协议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一、市区,指作为县中心的经济、社会及行政中心区域,覆盖若干村,依单一县市总体规划的管理划定具有边界范围;二、土地使用,指地块的形态、方式及依规章允许在该地块上建设的情况;三、附着构件,指作为楼房、房屋构成部分的构架、立柱等建筑物;四、技术基础设施,指市区具有系统化结构的大型基础设施系统;五、扰乱滋扰物,指脏污、噪音、不美观的状况与氛围,致使有碍观瞻和感受者;六、便利设施,指与大型基础设施结构相关的各种器材装置;七、城市标志、符号,指环岛、喷泉、雕塑、模拟建筑、大型牌匾、城门,置于场所、道路及公共区域者;八、通行车道,指分界、划设白色行车线的车道分界;九、视野,指各路口转角处,驾驶者转弯前应看清前方、侧方视野的位置;十、污水,指来自洗涤、家庭、场所等的脏污水,以及人畜排放废弃物的污水;十一、各种构件,指中型至小型的建筑、装置,无论属于公共或个人、系统化或非系统化,建于沿路区域及公共场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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