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与水文法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ອຸຕຸນິຍົມ ແລະ ອຸທົກກະສາດ
Law on Meteorological and Hydrological Activities
简介
本法规定气象与水文工作的基本制度,旨在规范气象观测、水文监测及相关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本法适用于老挝境内气象与水文领域的组织与个人,明确主管机关的职责,并对相关活动设定许可与禁止事项,以促进气象水文事业的有序发展。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
本法规定有关气象与水文工作的管理、监测、检查及其活动的原则、规则和措施,以促使该项工作不断发展、现代化、富有效率和成效,旨在防范、减轻自然灾害对生命体、国家及集体和人民财产、社会所造成的影响,保障迅速、准确地提供信息资料,能够与区域和国际接轨,为按绿色方向、可持续发展经济社会和国家的稳固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气象与水文
气象是研究大气层中天气、海洋与陆地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
水文是研究地表水、地下水和大气中水的循环运动及其数量与质量分布的科学。
第3条
第3条 术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术语的含义如下:
1. 气象与水文要素,是指有关气象与水文的各项数据;
2. 气温,是指反映空气受热升高或变冷下降数值的气象要素,其计量单位为摄氏度、开尔文度、华氏度、列氏度;
3. 地面气象,是指自十二米以下至地面、按规定的垂直层级划分的天气状况;
4. 季风,是指随季节定期发生的风,其风向会从一个季节向另一个季节转变为相反方向;
5. 航空气象,是指对各项气象要素、天气现象进行监测、采集数据,以服务于航空运输;
6. 农业气象,是指对影响植物、树木、动物生长以及病害、昆虫和害虫的各项气象要素进行监测、采集数据;
7. 天气现象,是指各项气象要素在某一时段内的变化;
8. 大气层,是指由若干层构成的空气层,即:对流层,其范围自地面至十一公里;平流层,其范围自十一公里至五十公里;中间层,其范围自五十公里至九十公里;热层,其范围自九十公里至一百二十公里;
9. 能见度,是指按水平方向从一点能看见至另一点的距离;
10. 气象与水文站网,是指自中央至地方建立的各气象与水文站组成的网络;
11. 国家预警中心,是指对天气状况、水位和地震进行监测,并对将要发生的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研究、预测并发出预警的场所;
12. 相对湿度,是指空气中所含水汽量的数值,其计量单位以每一立方厘米容积内的百分比计算;
13. 火山灰,是指火山爆发产生并升入空中的尘粒;
14. 气压,是指作用于地球的空气重量,其计量单位为毫巴、百帕;
15. 蒸发量,是指水从各种水源蒸发为汽的现象,取决于地表温度和空气中的水汽量,其计量单位以毫米计算;
16. 大气中水,是指在成为降雨之前存在于云中的水滴;
17. 日照时间,是指一天中有阳光的时段,其计量单位为小时;
18. 太阳辐射能,是指阳光的热量数值,其计量单位为每平方厘米每分钟卡路里;
19. 河道横断面,是指测量水流量测点的面积,从水面至河底确定其深度,以从一岸至另一岸等间距测量,其计量单位为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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