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工会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ກຳມະບານລາວ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Law on Lao Trade Unions (Amended)

简介

本法规定老挝工会联合会的组织与运作,旨在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劳资和谐。适用于全国各类企业及机构中的工会活动,明确工会联合会的职责与权限,规范工会设立及参与劳动关系协调的程序,以支持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条文

第1条

第一条 (修订)宗旨
《老挝工会法》规定有关老挝工会联合会的组织管理结构、运动、管理与监督的原则、规则和措施,确保其职责、权利和义务履行的质量,使其在增进会员团结、加强工会保护劳动者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方面更为有效,为维护劳动力和国家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第二条 (修订)老挝工会联合会
老挝工会联合会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治体制中广泛的群众组织,受老挝人民革命党的领导。老挝工会联合会代表其所属各组织,承担保护工会会员、劳动者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

第3条

第三条 (修订)术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术语含义解释如下:
1. 专职工会工作人员,指在老挝工会联合会组织结构中经选举、任命或委派以履行工会日常工作的任何人员。
2. 半专职工会工作人员,指经选举、任命或委派以履行工会非日常工作的任何人员,不限于行政职能或特定专业职责的组合。
3. 基层工会,指会员人数少于一百人的基层组织或工作场所的工会单位。
4. 大型教育机构、工厂、公司集团,指工会会员人数多于一百人的组织和工作场所。
5. 其他劳动者,指运用体力和脑力劳动的公务员、学生、学者、农民、技术人员、行政人员和自由职业者。该术语包括正规部门和非正规部门的工作者。
6. 正规工作者,指受雇于依法登记注册的工作场所的劳动者。
7. 非正规工作者,指受雇于正规工作场所以外的劳动者,包括职员和自由职业工作者。
8. 工作场所,指依法正式登记注册的生产单位、企业以及所有社会经济服务部门。
9. 生产群体,指以其专业部门为基础的组织、合作社或生产协会的集合,例如工业群体、手工业、农民或其他职业。
10. 职业病,指由工作场所引起的任何疾病。
11. 三方原则,指管理三方委员会协商机制的标准,三方委员会包括政府、雇主团体和工人协会的代表。该机制是各利益相关方之间就问题进行讨论并解决劳动争议的合作。
12. 政府代表组织,指被指定的政府组织,例如:劳动和社会福利部、万象市、省劳动和社会福利厅、市、城;县劳动和社会福利科;村劳动和社会福利单位。
13. 雇主代表,指被指派代表雇主权利、需求、利益和关切的组织,例如:老挝国家工商会、万象首都;省工商会。
14. 职工代表,指被指派代表工人权利、需求、利益和关切的组织,例如:老挝工会联合会;部委工会;政府组织;省工会;万象市工会;县、市、城工会;以及基层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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