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干部-公务员工作绩效考核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ປະເມີນຜົນການປະຕິບັດວຽກງານ ຂອງພະນັກງານ-ລັດຖະກອນ

Decree on Performance Evaluation of Civil Servants and Public Employees

简介

本法令规定对干部-公务员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的原则和制度,明确考核类型、衡量标准、考核等级、程序、被考核人与考核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考核结果的使用,适用于全国党、国家、建国阵线、群众组织及地方政权机关所属的行政、专业及行政辅助类公务员

条文

第1条

评估表格 评估表格如下:1. 常规评估表格,适用于行政职务公务员、技术公务员和行政辅助公务员。2. 专项评估表格,用于任命前、调任前以及任务结束或完成后。常规和专项评估表格的格式另行规定。第3章 衡量标准的内容和评估等级

第2条

干部-公务员工作绩效考核。干部-公务员工作绩效考核,是按照绩效考核衡量标准,对干部-公务员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及其成绩,进行系统、持续的评定与考核的方法。

第3条

术语解释。本法令所用术语含义如下:一、绩效考核衡量标准,指用于衡量或比较以作评定的基准,通过确定干部-公务员工作绩效考核的内容来界定;二、工作绩效管理,指对干部-公务员按其岗位履行工作的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发扬优点、纠正缺点和遗留问题,以实现既定目标;三、综合标准,指对政治素质和革命道德品质,以及本法令和其他规章所规定的知识、能力和经验进行衡量的基准;四、专门标准,指对专业知识、能力、经验及工作成绩进行衡量的基准,由相关组织机构确定;五、基准,指按照干部-公务员履职绩效考核的内容,衡量优点、缺点和遗留问题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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