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省保护林管理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ປ່າສະຫງວນ ຂອງແຂວງ

Agreement on the Management of Provincial Protection Forests

简介

本协议由波乔省颁布,依据林业法及保护林法令,对本省两片保护林(会塔—普琼交—普106及普琼朱—巴杜托,共9,604公顷)的管理、保护与使用作出专门规定,明确范围、原则、政策、保护林发展基金、禁止事项、管理检查机构及对有功者与违反者的政策措施,以保护和恢复林木,使其成为环绕会晒城区的绿色地带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有关本省保护林的管理、保护及使用面积的原则、规章、措施与责任范围,旨在把林业法、保护林法令的内容专门化展开,使之适用并契合本省保护林管理的特殊性与责任范围,以保护和恢复林木,使其成为环绕会晒城区的绿色地带。

第2条

保护林的管理。保护林是为保育自然、保护植物种、动物种、林木生态系统及具有自然、历史、文化、旅游、环境、教育及科学研究试验价值的各类事物而划定的林木与林地。保护林的管理,即在保护林内开展各项活动,如勘测、保护、规划布局、研究试验、按布局规划使用保护林产物等。

第3条

词语解释。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1.保护林地,指有林木覆盖或无林木覆盖的一切地块,包括水系、溪、沟、渠、塘、水洼、临水地等国家划定为保护林地者;2.保护林的发展,指保护林范围内为恢复整治林木与林地连同自然生物多样性而进行的一切活动,运用科学技术,旨在保育保护林地范围内的环境、生态系统、植物种、水生与陆生动物种、文化、历史遗迹及具有价值之物;3.林木的自然恢复,指在林木恢复区内,依靠各类树种的萌芽、根蘖或残桩按自然方式扩繁,通过清理底层及间伐使其得以扩展生长;4.林木的补植恢复,指依照恢复林木的目的与目标,在天然林木恢复区内补植各类适宜的树种,尤其是树木密度低的地段、天然分布树种不够、或区内原有某些树种面临灭绝风险或已消失而确有必要予以恢复者;5.林业资源,指存在于林地区内的各类有生命与无生命资源,包括土壤、水、植被、树木、水生与陆生动物及其他;6.生物多样性,指存在于某一自然范围内生态系统的多样性、有生命物种类如植物、动物、昆虫及微生物;7.保护塘潭(禁渔区),指由组织机构即地方政府机构划定、以保护水生动物栖息繁殖之处的江河、湖、溪、天然水潭范围,在该区利用水生动物资源须遵守相关规章;8.林地,指有林木覆盖或无林木覆盖、由国家划定为林地的一切地块面积;9.恢复林,指处于退化状态的林木,如已整治以待恢复、整治成熟林并重新成为完整天然林的幼龄次生林;10.弃耕林,指曾被刀耕火种砍伐或以各种方式破坏多年的林木面积区,该区有机会重新成为富饶的天然林;11.村庄使用林,指村庄范围内国家按划地划林计划交由村政府机构管理、保护及使用的林木;12.天然林,指主要由自身按自然方式生长扩繁的树种与丛林林木所构成的林木;13.水源林区,指作为水系发源地的林木与林地面积,涵盖集水区;14.过渡衔接区,指环绕保护林地范围的林地区域,用以防止直接侵入保护林;15.村,指基层政府组织,包括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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