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国籍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ສັນຊາດລາວ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Law on Lao Nationality (Amended)
简介
本法规定老挝国籍的取得、丧失与恢复等事项,明确老挝公民身份的法律地位。本法适用于申请加入、退出或恢复老挝国籍的个人,并界定相关术语含义,以保障国籍管理的规范性与公民权益的明确性。
条文
第1条
第1条(修订) 目的
本法规定关于老挝国籍管理与监督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涉及授予国籍、撤销国籍、准予放弃国籍以及恢复老挝国籍,以使上述工作富有成效,旨在弘扬老挝公民对国家的尊严与责任感,发扬老挝公民的团结传统与爱国精神,进一步加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与老挝公民之间的紧密联系。
第2条
第2条(修订) 老挝国籍
老挝国籍是个人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之间在政治和法律上的紧密联系,体现为老挝公民对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对老挝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均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凡具有老挝国籍者,即为老挝公民。
第3条
第3条(新增) 术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1. 授予老挝国籍,是指依照本法第18条规定的条件,决定向具备完整条件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授予老挝国籍;
2. 恢复老挝国籍,是指依照本法第19条规定的条件,决定向具备完整条件、具有老挝血统但持外国国籍者恢复授予老挝国籍;
3. 撤销老挝国籍,是指依照本法第24条规定,决定撤销已取得老挝国籍者的老挝国籍;
4. 放弃老挝国籍,是指依照本法第23条规定,决定准许老挝公民放弃老挝国籍;
5. 具有老挝血统者,是指其父母双方、或父或母为老挝公民而出生者;
6. 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丧失法律联系,是指某人前往国外居住,断绝联系,且未通过老挝驻外大使馆或老挝驻外总领事馆履行老挝公民对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应尽的权利和义务;
7. 外国公民,是指外国人和外侨;
8. 外国人,是指持有他国国籍、为执行某项任务而短期或长期临时进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任务期满即返回的人。此类人员受外交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管理;
9. 外侨,是指持有他国国籍但长期进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定居、居住,持有外侨证,且其本国政府仍正式承认者;
10. 无国籍人,是指居住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并非老挝公民、且无法证明本人具有任何国籍的人;
11. 荣誉公民,是指经政府决定授予此名衔的外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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