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ຈັດຊື້-ຈັດຈ້າງດ້ວຍທຶນຂອງລັດ
Law on Public Procurement
简介
本法规定以国家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明确采购目的、适用范围及关键词语定义,旨在规范采购程序,确保公共资源使用透明高效。
条文
第1条
第1条 目的
本法规定有关以国家资金进行的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该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正确、统一,旨在确保国家资金的使用具有高效率、高效益、节约、公正、透明和可审计,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以国家资金进行的采购
以国家资金进行的采购,是指将国家资金用于为国家的计划和/或项目进行建设和/或修缮、货物供应、工作服务以及咨询服务,以采购和咨询服务的形式,并须依法且公正地进行。
第3条
第3条 词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国家资金,是指国家预算,其中包括国家基金、国有企业资金、国家从国外及各金融机构获得的无偿援助和借贷资金;
2. 项目业主,是指使用国家资金进行建设和/或修缮、货物供应、工作服务以及咨询服务的部委、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
3. 采购人,是指使用国家资金采购货物和工作服务的部委、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
4. 承包人,是指项目业主雇佣或委托其依合同从事建设和/或修缮的个人、法人;
5. 货物供应商和/或工作服务提供者,是指依合同向采购人提供或供应货物或工作服务的个人、法人;
6. 咨询方,是指项目业主雇佣其依合同提供咨询服务的个人、法人;
7. 个人、法人,是指承包人、货物供应商、工作服务提供者和咨询方;
8. 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和控制而发生的事件,如自然灾害、洪水、地震、流行病、灾难事故、金融危机以及其他必须紧急处理的事件;
9. 项目责任组,是指由项目业主或采购人任命,负责管理和监督以国家资金进行的采购的实施的小组或组织;
10. 招标文件,是指由项目业主或采购人就建设和/或修缮、货物供应、工作服务以及咨询服务出具的文件,其中包括邀请函、须知、评标准则、合同、表格、清单与价格、技术标准、交付或完工期限以及其他文件;
11. 提议文件,是指由项目业主就咨询采购出具的文件,其中包括邀请函、须知、评审准则、合同、任务范围的确定以及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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