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销售及服务记录设备管理和使用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ຄຸ້ມຄອງ ແລະນຳໃຊ້ ເຄື່ອງບັນທຶກການຂາຍສິນຄ້າ ແລະການບໍລິການ
Decision on Management and Use of Commodity Sales and Service Recording Equipment
简介
财政部决定,规定有关商品销售及服务记录设备(销售点设备、电脑会计系统、收银机等)管理和使用的原则、规章、方法与措施,以推动使用现代化工具记录经营活动、与税收信息电子管理系统联通,使税收收入透明、正确、及时入库。全文共9节20条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决定规定有关商品销售及服务记录设备管理和使用的原则、规章、方法与措施,旨在鼓励、促进采用现代化工具加强对经营活动的管理,使活动资料能完整、及时地记录,并能以电子系统与税收信息管理系统联通,使税收收入入库具有透明性、正确性,且及时入库。
第2条
词语释义。本决定所使用的各词语含义如下:—— 收银机(ECR)指具有存储单元、用于记录商品销售及服务的机器,由生产厂家随机安装成品程序,并设计为适合使用者的需求条件;—— 销售点记录设备(POS)指运行销售资料记录程序的电脑,是一种功能类似收银机但可更复杂使用的程序系统,如记录商品销售及服务项目、跟踪订购、结算信用卡或充值卡、管理仓储账目系统及与其他网络系统联通;—— 商品销售及服务记录设备指收银机(ECR)、销售点记录设备(POS)、电脑会计系统(CAS)及专用管理指令系统;—— 独立式收银机或销售点设备(Stand-Alone)指独立单点设置、未与系统或其他机器联通的上述设备;—— 商品销售及服务记录指将有关商品销售及服务的资料录入安装于设备的程序系统并保存于该设备或母数据库(Server)或云服务器(Cloud Server),录入方式为通过键盘、触摸屏、触屏手机、平板、条码扫描器或其他录入资料的设备;—— 商品销售及服务资料的联通指通过电子工具自动将资料传送至税务局数据库或税收信息管理系统;—— 以电子系统进行的税收信息管理指以现代化工具对作为税基的个人、法人及组织等经营单位进行管理、跟踪检查,以作为正确、完整、及时计算税收收入的基础;—— 税务标志指税务部门的各类印制品,用于按各类设备使用手册的规定加贴于设备的重要部件或器材,由税务局依规设计印制;—— 设备识别号(Identification Number)指税务部门核定发放、用于加贴于设备及相关器材的标志号;—— 设备序列号(Serial Number)指生产者赋予每台设备的标志号;—— 商品销售及服务记录设备供应商指与商品销售及服务记录设备使用直接相关的设备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安装、维护及维修服务提供者;—— 程序开发者或供应商指为专用使用者编写程序(Software)或编写成品程序在市场上销售的个人、法人。
第3条
适用范围。本决定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使用商品销售及服务记录设备的个人、法人及组织,设备供应商,与该设备配套使用的程序开发者,以及履行管理和使用职责的各级税务部门。
本页展示前 3 条,全文共 20 条。查看三语全文请打开老法智 APP 页面。
在老法智 APP 中查看三语全文与 AI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