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理和使用以商品销售及服务记录设备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指示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ຄຸ້ມຄອງ ແລະນຳໃຊ້ ໃບເກັບເງິນສະເພາະ ທີອອກດ້ວຍເຄືອງບັນທຶກການຂາຍສິນຄ້າ ແລະການບໍລິການ

Instruction on Management and Use of Special Invoices Issued by Commodity Sales and Service Recording Equipment

简介

财政部指示,旨在落实税收法、增值税法等法规,规范以商品销售及服务记录设备(销售点设备、电脑会计系统、收银机等)开具的专用发票的管理与使用,推动发票使用并保证税收收入正确、完整、及时入库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指示旨在落实和指导《税收法》《增值税法》及其他与以商品销售及服务记录设备开具的专用发票的管理和使用相关法规中的若干条款,以鼓励和促进发票使用日益增多,同时保证税收收入正确、完整、及时按期入库。

第2条

以商品销售及服务记录设备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商品销售及服务记录设备开具的专用发票,是经营者使用现代化工具(如销售点记录设备(POS)、电脑会计系统(CAS)、专用管理指令系统、收银机(ECR)及其他设备)所制作的重要文件,用作商品买卖及服务的合法证明凭据。所有权归属、商品移动、记账、申请预算拨款、资产登记、促销、纳税申报、申请抵扣或退还增值税、退税等,均依照法律规章规定办理。

第3条

以商品销售及服务记录设备开具的专用发票的种类。商品销售及服务记录设备可用于开具法律规章所规定格式的专用发票,如增值税详式发票、增值税简式发票及其他类型发票,详情如下:甲、以记录设备开具的增值税详式发票:允许已进入增值税体系的经营单位使用,作为商品买卖及服务、收支记账、购买时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销售时收取增值税(销项税)、申请抵扣及退还增值税等的证明文件。乙、以记录设备开具的增值税简式发票或收据:允许已进入增值税体系、向零售小客户或最终消费者销售商品及服务且即时结清者使用,作为买卖及收入记账的证明文件。若发票上注明买方姓名及详情,经营者作为商品及服务的买方时,可将该发票用作记录支出账目、申请抵扣及退还增值税的证明文件(若为热敏纸或使用低质墨水、无法按法律规定期限长期保存者,须正确复制留存原始资料)。丙、以记录设备开具的其他类型发票:允许已进入增值税体系或按记账制度缴纳利润税的经营单位使用,作为有关经营活动、记账及证明商品和服务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如送货单、加价单、临时单、收据、卡、票本、彩票等,依照法律规章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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