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经法院判决没收为国有的财产登记入账归集的命令

ຄຳສັງ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ຂຶນບັນຊີເຕົາໂຮມຊັບສິນທີສານຕັດສິນຣິບເປັນຂອງລັດ

Order on Registration and Collection of Property Confiscated to the State by Court Judgment

简介

总理命令(第07/总令号),要求将经法院判决没收为国有的资金、黄金、贵重物品、车辆及各类器材等财产,到财政部门登记入账、统一归集管理、分配使用及变卖,以将所得款项纳入国家预算

条文

第1条

责令法院判决执行机关将其职责范围内有关被没收为国有的财产的全部账目和资料,按照财政部门的表格填报,移交财政部门进行登记入账,登记为国家财产。

第2条

对没收为国有财产的分配使用和变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与毒品无牵连的财产,在正确登记并记入国家财产账目后,移交各级财政部门向其上级呈报,以便决定分配使用或变卖该国家财产,将款项纳入预算;—— 责令法院判决执行机关自记录执行法院判决之日起七日内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提供资料;—— 包括资金在内的、与毒品有牵连的各类财产,在正确登记入账并记入国家财产账目后,由财政部门向上级呈报,决定分配管理、使用及变卖。变卖该财产所得款项,依照《毒品法》第50条及《控制、阻截与禁毒基金》第6条的规定,百分之七十纳入控制、阻截与禁毒基金,百分之三十纳入国家预算。基金的执行须严格按照《基金法令》第17条及《国家预算法》执行,以避免计划外支出和超预算支出,并须与财政部门协调配合编制基金的收支计划,使其能通过年度预算系统正确合法地记收记支。中央和地方各相关机关须主动并配合,将案件卷宗内容、法院已确定生效的判决或裁决等资料完整、及时地提供给财政部门。

第3条

责令各级财政部门将被没收为国有的各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动产、资金、资本、器材及贵重物品中与毒品案件无牵连者——登记入账并登记注册,同时报告地方行政当局和政府,以便审议分配使用或变卖该国家财产,按适宜情况将款项统一纳入预算。—— 若没收财产为现金,则通过财政部门(国家资产管理司、首都及省国家资产管理办公室、县国家资产管理科)的交接,直接纳入预算;—— 土地、建筑物类财产应先行登记,然后向上级呈报,审议有关出租、特许之事宜,以将收入纳入预算或用于国家公共工作。此类财产绝不允许将使用权交付给个人,除非依照2012年7月5日第14/国会号《国家资产法》(修订版)第14条第X款获得政府同意;—— 可使用的车辆、机械、器材类,应研究审议优先分配给短缺且有需要的部门,但须相应核减该部门新购置的预算;—— 与专业工作直接相关的器材类,如医疗器械、军用武器及化学品等无法分配给其他部门使用者,须移交相关部门继续管理使用;—— 贵重物品类,应组织开展该财产价值的估价,然后公开拍卖变卖,将全部款项纳入预算。

本页展示前 3 条,全文共 7 条。查看三语全文请打开老法智 APP 页面。

在老法智 APP 中查看三语全文与 AI 解读

← 老法智 LaoPaniti 首页:老挝法律AI问答 · 合同起草 · 中老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