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僧伽教育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ສຶກສາສົງ
Decree on Sangha Education
简介
本法令规定对僧伽教育的管理、监督检查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以培养僧侣、沙弥及男女居士,使其成为有道德的好公民。全文共14节53条,并取代1996年第139/总令号《僧伽教育法令》及1998年第17X/总令号有关僧侣固定津贴的法令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有关僧伽教育管理、跟踪监督检查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以保证僧伽教育具有高质量并不断进步,从而培养僧侣、沙弥及男女居士,使其在佛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方面具备知识、能力与智慧;使其成为有道德、有品行、有德性的好公民,投身于保卫和建设发展国家的事业。
第2条
僧伽教育。僧伽教育是关于佛教、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行为科学、语言与文字学的教学与学习过程。
第3条
词语释义。本法令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1. 出家众,指出家修行者;2. 在家众,指未出家修行的俗家信众;3. 僧伽教育管理人员,指各级僧伽教育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及僧伽教育机构的正、副负责人;4. 固定津贴,指按月定期发放给担任教师的出家众及僧伽教育工作人员的款项;5. 巴利经学(教理)教育,指以佛教为主要内容的教学;6. 僧伽普通教育,指佛教与世俗普通教育相结合的教学;7. 高等(学士级)僧学教育,指修完巴利经学与僧伽普通教育之后的学习;8. 宗教事务,指宗教方面的工作;9. 行政事务,指政府行政方面的工作;10. 优婆塞,指男居士;11. 优婆夷,指女居士;12. 比丘,指受持二百二十七戒的出家众;13. 沙弥,指受持十戒的出家众;14. 白衣男(八戒男),指受持八戒的男性修行者;15. 白衣女(八戒女),指受持八戒的女性修行者;16. 信教群众,指信仰宗教者;17. 法(达摩),指阐明因果的教义;18. 律(毗奈耶),指佛教中出家众的戒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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