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债券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ພັນທະບັດລັດຖະບານ
Decree on Government Bonds
简介
政府法令,规定政府债券的发行、销售、清偿、管理与监察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在境内外筹集资金投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关于政府债券的发行、销售、清偿、债券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使该项工作有效、透明、可审计且公正,旨在筹集境内外资金投入各时期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第2条
政府债券:政府债券是一种金融工具,由财政部代表并受政府授权予以发行,保障按债券所载约定清偿本金和利息,可变更持有人,并可用作担保证券。
第3条
术语解释:本法令所用术语含义如下:1. 总债券,指不记载持有人姓名的债券,发行人须将其存放于证券托管中心;2. 债券(单券),指记载持有人姓名、逐笔发给投资者的债券;3. 上市债券,指已在老挝证券交易所登记上市以进行买卖的债券;4. 货币,指基普或外币;5. 招股说明书,指关于拟发售债券的信息,如发售方式、数量、面值、售价、销售期、认购方式、回报或利率、交割及债券转让条件等,由债券发行人确定;6. 委任销售代理协议,指债券发行人与销售债券代理之间的约定;7. 债券转让代理协议,指债券发行人与证券托管中心之间为办理债券转让和登记持有人信息的约定;8. 销售担保人,指获准以协助销售或全部、部分承购未售出债券的方式为债券销售作担保的人;9. 债券交易商,指获准作为中介代债券发行人按市场实际成交价格销售债券的人;10. 财务顾问,指获准就财务管理运营、业务活动等提供咨询以筹备债券发行销售的公司;11. 法律顾问,指获准就债券发行销售相关法律和规章提供咨询的公司;12. 证券托管中心,指受理托管、登记、管理债券持有人登记账册、保管并办理债券转让的中心;13. 信用评级,指对债券质量与风险的评级、对发行人管理运营和财务状况的评级;14. 固定利率,指自债券发行日至到期日不变更的利率;15. 浮动利率,指自政府债券发行日至赎回到期日有变更的利率;16. 国际证券识别码(ISIN编码,ISO 6166:2006标准),指由国际证券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确定的国际证券识别码,由12位代码组成,标明国家、机构或公司、发行次数及证券种类;17. 代理银行,指由销售代理委任、在债券买卖中担任清算结算人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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