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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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eement on Labor Contracts

简介

阿速坡省关于劳动合同的协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委员会、劳动争议解决、监察、奖惩等的原则、规章与措施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关于订立劳动合同及管理、跟踪、检查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以保护身为老挝公民的工会会员、工人及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各方均获利益,促进省内投资及经济社会发展。

第2条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工者与劳动者之间,或劳动者代表与用工者代表之间,就工作条件、工资或劳动报酬、福利、其他政策、合同约定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的协议,以合同各方平等、协商一致为基础,并与规章和法律相符。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协议所用术语含义如下:1. 基层工会,指设于工会会员少于一百人的用工单位的工会组织;2. 体制内劳动者,指在用工单位工作并依法登记的劳动者;3. 体制外劳动者,指在用工单位以外工作的劳动者,含自由职业者;4. 用工者,指为自己使用劳动者并须支付工资或劳动报酬及依规章、法律和劳动合同所定其他利益的个人、法人和组织;5. 劳动者,指在用工者管理监督下工作,并以工资或劳动报酬及依规章、法律和劳动合同所定其他利益作为劳动报偿的个人;6. 劳动者代表,指从劳动者中推选出来代表参与工会工作的人;7. 用工单位,指依规章和法律登记的各经济社会部门的生产、经营或服务单位;8. 劳动委员会,指由省劳动与社会福利厅、省工会联合会及省工商会组成的组织;9. 劳动委员会原则,指劳动关系体系中由劳动委员会协商解决劳动问题的机制,该委员会包括政府代表机关、用工者代表机关及劳动者代表机关,即省劳动与社会福利厅、省工会联合会及省工商会;10. 职业病,指因劳动而产生的各类疾病;11. 规章与法律方面的争议,指关于执行劳动法、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劳动合同及其他劳动法规的争议;12. 利益方面的争议,指涉及劳动者请求用工者解决的新的权利和利益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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