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保护基金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ກອງທຶນປົກປັກຮັກສາສິ່ງແວດລ້ອມ

Decree on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und

简介

本法令由政府制定,规定环境保护基金(ກປສ/EPF)的设立、运行、管理与监督的原则与规章,旨在从境内外筹集资金,用于自然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关于环境保护基金的设立、运行、管理与监督的原则与规章,以从境内外筹集动员资金,积累资金,满足自然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工作的可持续需要,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沿绿色、可持续方向实现作出贡献。

第2条

环境保护基金。环境保护基金,老挝文简称「ກປສ」,英文为「Environment Protection Fund - EPF」,是国家设立的基金,旨在以各种方式从境内外筹集动员资金、积累资金,用以满足自然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使其富有成效且可持续。

第3条

词语释义。本法令所用词语含义如下:1. 管理规章,指环境保护基金办公室的管理行政规章,由理事会批准并分阶段加以修订。2. 行政手册,指关于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手册,包括:项目报告的提请与审议步骤;项目实施、监督及评估步骤;环境保护基金办公室及所有受资助项目的财务管理与采购。3. 符合申请资金条件者,指中央、省、县或村各级的国家部门组织、商业部门和私营部门、商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符合行政手册所确定的资金申请条件者。4. 受资助项目者,指符合申请资金条件、获得环境保护基金资金批准并与环境保护基金签订无偿援助或借款合同者。5. 资金项,指环境保护基金为与自然资源管理及环境保护相关项目所专门划拨的资金。6. 无偿资金援助,指向符合资金申请条件的各项目提供无偿援助资金、无需偿还资金。7. 环境保护基金资产,指由环境保护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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