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级领导干部职务用车配备与管理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ປະກອບ ແລະ ຄຸ້ມຄອງລົດປະຈຳຕຳແໜ່ງພະນັກງານການນຳລະດັບສູງ

Decree on the Allocation and Management of Official Vehicles for Senior Leading Cadres

简介

本法令规定党和国家、建国阵线及中央群众组织高级领导干部职务用车的配备、管理、使用与保养制度,按领导级别(第一类至第四类)确定配车数量、排量及油料标准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高级领导干部职务用车的配备与管理制度,作为党和国家、建国阵线、中央群众组织等组织机构开展该项工作的依据,使之统一、集中;为高级领导干部完成党、国家和人民交付的工作任务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旨在贯彻国家节约政策,使其符合我国经济社会的客观实际。

第2条

职务用车。职务用车,是指国家组织配备给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高级领导干部、由其管理使用的国有公共财产,用于公务工作,不得用于私人经营业务。

第3条

词语释义。本法令所用词语含义如下:1. 领导,指担任领导、管理工作,依其在党和国家、建国阵线、中央群众组织等组织机构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行使职权的高级领导干部。2. 第一类高级领导干部行政领导职务,包括:兼任总书记的国家主席、国家主席、党中央书记处总书记、国会主席、总理及党中央政治局委员。3. 第二类高级领导干部行政领导职务,包括:党中央书记、国家副主席、国会副主席及副总理。4. 第三类高级领导干部行政领导职务,包括:党中央委员、党委部门负责人、部长及部级机关首长、国会各委员会主席及国会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审计机构主席、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行长、老挝建国阵线中央主席、中央群众组织主席或书记、首都党委书记、省党委书记、首都市长、省长、首都及省人民议会主席。5. 第四类高级领导干部行政领导职务,包括:党中央候补委员、党委部门副职、副部长及部级机关副职、国会各委员会副主席及国会副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国家审计机构副主席、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副行长、老挝建国阵线中央副主席、中央群众组织副主席或副书记、首都党委副书记、省党委副书记、首都副市长及副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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