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ຜັງເມືອງ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Urban Planning Law

简介

本法规定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与管理,旨在促进城市有序发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市规划活动,明确主管机关职责,规范规划许可与禁止事项,确保城市空间合理利用,保障公共利益与可持续发展。

条文

第1条

第1条 (修订)目的
本法规定有关城市规划的管理、跟踪与监察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其正确、系统、有效,旨在保障城镇的规划与发展达到均衡、便利、安宁、安全、卫生、优美、整洁有序、文明,同时保护建筑、古迹,以及文化、历史和自然遗产,包括生态系统、自然与社会环境,使之系统、完整地相互衔接,满足城镇与乡村发展的需求,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及社会活动相联系,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修订)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是指对城镇进行勘测、设计和编制城镇规划的过程,使之符合行政、技术、科学、经济社会、文化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标准,包括控制城镇发展和建设,使其与获得批准的城镇规划相一致。

第3条

第3条 (新增)术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1. 城镇,是指人口密集居住、主要在工业、商业和服务业领域从事职业,并拥有技术性、经济社会性基础设施的区域;
2. 城镇风貌,是指反映城镇居民生活、描绘建筑物、自然与社会环境的整体画面;
3. 城镇建筑,是指体现建筑物特征、比例、用途和使用目标的设计艺术,与城镇的地貌、自然与社会环境相协调融合;
4. 城镇地貌图,是指以一定比例尺的符号系统和坐标系统,在平面图上详细表示城镇内地形、高程、村庄房屋位置、河流、交通网络、自然物、古迹及各类建筑物等的图件;
5. 底图,是指以符号系统、按比例尺计算及坐标,表示地球表面形状及地面各类物体的图件,作为编制城镇规划的工具;
6. 透视图,是指表示城镇某一角度景象的图件;
7. 修缮,是指维修、保持建筑物及建造物原有形式、纹样和细部的过程,按确定的时代予以续建并补全缺失的原有部分;
8. 重建,是指为使历史、文化方面的物件或建造物及自然景观恢复原状和原有特色而进行的修复重建;
9. 防护区,是指处于特殊区与普通区之间的区域,以保障不致侵入特殊区、自然区、农业区、林地、溪河,以及城镇各类土地利用分界区域,如工业区与居住区、遗产保护区与城镇发展区之间;
10. 建筑红线,是指为确定与地面相接的建筑物底层正面位置而划定的界线,沿道路保留区的纵向延伸,按城镇详细规划所确定的为准;
11. 建筑高度,是指自与地面相接的最底层地面至建筑物最高层顶棚的距离;
12. 建筑用地使用比例,是指与地面相接层的拟建建筑面积与建设地块总面积之商,作为指标以保障建造物不致过密,使社区便利、安全;
13. 土地使用系数,是指拟建建筑物总面积与地块总面积之商,作为控制城镇内建筑密集程度使之适宜的指标;
14. 水文学,是指研究水在力学、物理和化学方面性质的科学;
15. 项目业主,是指获得国家投资预算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或获准进行城镇规划勘测设计的法人;
16. 一级、二级、三级工业厂,是指按《加工工业法》规定的加工工业厂及手工业的类型和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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