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关于向当事人告知上诉权与申请撤销权的指示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ຂອງປະທານສານປະຊາຊົນສູງສຸດ ເລື່ອງ ການແຈ້ງສິດໃນການຂໍອຸທອນ ແລະ ຂໍລົບລ້າງ ໃຫ້ແກ່ຄູ່ຄວາມ

Directive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Informing Parties of the Right to Appeal and the Right to Apply for Annulment

简介

针对以往书记官未向当事人详细说明上诉或申请撤销权利、致使当事人丧失权利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就告知程序作出统一指示

条文

第1条

在宣告裁定或判决后,书记官应当向当事人或第三人详细、明确地说明其上诉或申请撤销的权利与义务、期限及程序。

第2条

对于刑事案件,在登记上诉或申请撤销后,书记官应当指导当事人在上诉20日、申请撤销45日(自登记之日起算)的期限内提交申请书。

第3条

对于民事案件,若已登记上诉或申请撤销,但未能按期提交申请书,书记官应当指导当事人或第三人在该案判决前,向上诉审法院或撤销审法院提交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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