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中担保财产审查认定的指导意见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ພິຈາລະນາຫຼັກຊັບຄຳປະກັນໃນການກູ້ຢືມເງິນ

Guidelines on the Review and Determination of Guaranteed Property in Loans

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就涉借款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中担保财产的认定标准作出统一指导,明确担保的成立要件以及以移交财产抵偿借款的效力认定规则

条文

第1条

有担保的借款,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或在借款合同中签署担保条款,并依照规定办理,方为合法且符合法律的担保。

第2条

借款中,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办理所有权移交书、买卖合同、当卖合同及其他形式,将财产移交给出借人以抵偿借款,且系在借款合同期限内、于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之时作出的,应认定该财产移交为为担保借款而进行的财产移交。

第3条

借款中,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办理所有权移交书、买卖合同、当卖合同及其他形式,将财产移交给出借人以抵偿借款,且系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作出、并已经结算清楚的,应认定该财产移交为用以抵偿借款的财产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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