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诉、申请撤销或抗诉期限计算的指导意见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ນັບກຳນົດເວລາ ຂໍອຸທອນ, ຂໍລົບລ້າງ ຫຼື ການສະເຫຼີຄັດຄ້ານ
Guidelines on Calculating the Time Limit for Appeals, Applications for Annulment, or Protests
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在上诉、申请撤销或抗诉期限计算上做法不统一的问题,作出统一计算规则的指导意见
条文
第1条
刑事案件对判决提起上诉或抗诉的二十日期限,以及对判决书申请撤销或抗诉的四十五日期限,均自宣读或获悉判决或裁判之日起算,该日为第一日;如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判已声明保留上诉、保留申请撤销或保留抗诉的,则对判决提交上诉申请或抗诉的二十日期限,以及对裁判提交申请撤销或抗诉的四十五日期限,自声明保留上诉、保留申请撤销或保留抗诉之日起算,该日为第一日。
第2条
民事案件对判决提起上诉或抗诉的二十日期限,以及对裁判申请撤销或抗诉的三十日期限,自判决、裁判作出之日,或获悉判决、裁判之日起算,该日为第一日。
第3条
刑事或民事案件对判决、裁判提起上诉、申请撤销或抗诉的期限计算,以及提交上诉、申请撤销或抗诉的期限计算,应将国家法定假日、传统节日及国家各重要日一并计入;但若上述期限的最后一日恰为国家法定假日、传统节日、国家重要日或发生各类有合理理由的不可抗力事件之日的,可准许在其后第一个工作日提交申请。期限计算一律按日历日计算。收到本指导意见后,请向负有相关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传达宣传,以便共同严格贯彻执行本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自签署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