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案件无关财物的指导意见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ວ່າດ້ວຍ ຊັບທີ່ບໍ່ໄດ້ພົວພັນກັບຄະດີ

Guidelines on Property Unrelated to the Case

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就刑事案件中查扣、扣押被告人随身财物的处理作出统一指导:凡与犯罪行为无关的财物应判决退还原主,不得用以折抵罚金或赔偿其他损失

条文

第1条

对于执法人员查扣或扣押的被告人的财物或随身物品,如果与犯罪行为无关,法院应当判决将该财物退还给所有人,不得判决将该财物用以缴纳罚金或赔偿其他损失费用。

第2条

刑事诉讼费用的承担责任,应当依照2006年修订版《诉讼费法》第5条及第83条执行。收到本指导意见后,请向负有相关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传达宣传,以便共同严格贯彻执行本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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