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关于向人民检察机关移送刑事案卷的指导意见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ຂອງປະທານສານປະຊາຊົນສູງສຸດ ກ່ຽວກັບ ການສົ່ງສຳນວນຄະດີອາຍາໄປອົງການໄອຍະການປະຊາຊົນ
Guidelines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Transferring Criminal Case Files to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简介
老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就依《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版)第167、168条向人民检察机关退回刑事案卷的统计与登记不一致问题发出指导意见,明确退卷案件视为法院结案、退回再来时视为新收案件但须注明系退卷,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条文
第1条
致: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庭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全国范围内各级军事法院。事由:向人民检察机关移送刑事案卷。依据《人民法院法》(2009年修订版);依据国会常委会2011年5月6日第97/ຄປຈ号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与工作运行的决议;依据2016年9月6日法官大会会议决议。过去一段时期,向人民检察机关移送刑事案卷、尤其是按《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版)第167条及第168条规定退回案卷方面,致使刑事案件统计报告不够齐全,且报送人民检察机关的刑事案件统计报告亦尚未统一。因此,为求统一并作为组织实施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发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2条
凡按《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版)第167条及第168条向人民检察机关退回刑事案卷的情形,视为法院的结案;但当该案件再行退回时,视为新收案件,唯须注明该案件系由地区、省/都人民检察院负责人退回之案件,以使知悉该案件属退卷案件。收到本指导意见后,望即转发宣传给隶属本人责任范围的相关人员,以共同严格组织实施本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坎潘·西塔达帕(原文「ຄາພັນ ສດທດາພາ」,姓名以原文为准)。送达单位:国会常委会1份(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1份(知悉);司法部1份(知悉);地方各人民法院各1份(知悉并执行);各审判庭、各司、办公室及研究培训机构各1份(执行);存档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