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定邮政服务中禁寄物品的议定书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ກຳນົດສິງຂອງເກືອດຫ້າມໃນການບໍລິການໄປສະນີ

Decree on Prohibited Items in Postal Services

简介

本议定书由邮政、电信与通信部颁布,规定邮政服务中禁寄物品的原则、规章与措施,将禁寄物品分为两类(违法物品与不合规物品),并规定豁免审批程序、对举报有功者的政策以及对违规者的措施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议定书规定有关邮政服务中禁寄物品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以遏制违法及违反邮政规章物品的私运、藏匿、收寄、投递和散发,确保邮政服务经营合法合规,旨在使执行工作符合万国邮政联盟的规章,为国防、维护治安、维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经济社会秩序及优良文化作出贡献。

第2条

邮政服务中的禁寄物品。邮政服务中的禁寄物品,是指违反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邮政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寄达国国内规章以及国际邮政规章的物品。

第3条

术语解释。本议定书所用术语含义如下:1. 战争武器,指各类用于战争的子弹、炸药、装备、器材和武器;2. 危险品,指本身具有化学或物理特性、或在与其他物质(空气、水等)接触时会对生命、财产或环境造成危险的物品或物质;3. 古物,指年代久远的物品,包括佛像、神像及供奉敬拜之物,以及在历史、考古和文化方面价值较高的国家遗产物品,且年代在50年以上者;4. 毒品或麻醉品,指源自天然或人工合成的、用于医疗目的以缓解或抑制各类疼痛的药物、化学品、植物或某种物质,若过量或不按医学原则使用,会对身体和精神造成影响,如丧失知觉、嗜睡、记忆与思维迟钝及健康衰退、性情改变等;5. 精神药物(作用于精神-神经的物质),指源自天然或人工合成的、用于医疗等目的以助眠、镇定烦躁及缓解身体各类疼痛的药物、化学品、植物或某种物质,若过量或不按医学原则使用,会对身体和精神产生刺激,使人亢奋、活跃,严重压迫神经、产生幻觉或出现类似吸食毒品的各种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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