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实施《关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管理与保护宗教活动的法令》的指示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ກ່ຽວກັບ ການຈັດຕັ້ງປະຕິບັດ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 ແລະ ປົກປ້ອງ ການເຄື່ອນໄຫວສາສະໜາ ຢູ່ ສປປ ລາວ
Instruction on Implementing the Decree on the Management and Protection of Religious Activities in the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简介
内务部部长发布指示,对《关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管理与保护宗教活动的法令》(第315/ລບ号,2016年8月16日)的若干章节和条款作补充说明,统一全国理解与执行口径。内容涵盖宗教活动场所定义、宗教组织的承认条件与申请、人员标准与确认、宗教活动(开会、出家、修建宗教场所、赴外国活动、接受与提供援助、邀请外国宗教组织来老)的程序,以及组织实施办法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指示对《关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管理与保护宗教活动的法令》(第315/ລບ号,2016年8月16日)的部分章节和条款的内容作补充说明,以使全国范围内的组织实施有正确、清晰、统一的理解。
第2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第2项。「寺」指举行仪式、做法事及僧侣居住的场所,主要如比丘僧、沙弥、白父(男居士)和白母(女居士)的居所;「教堂」指基督教举行仪式的场所;「清真寺」指伊斯兰教举行仪式的场所;「灵修堂」指巴哈伊教举行仪式的场所。
第3条
宗教组织(第七条)。宗教组织系按同一教理、教义、经典和仪式信奉的信众团体,依某一确定的组织架构组成,并经相关国家机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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