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国范围内重新收集和普查预算收入基数的指示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ເກັບກຳ ແລະ ສຳຫຼວດ ຖານລາຍຮັບງົບປະມານ ຄືນໃໝ່ ໃນຂອບເຂດທົ່ວປະເທດ

Directive on Recollecting and Surveying Budget Revenue Bases Nationwide

简介

财政部颁布的指示,为落实总理第40/ນຍ号指令而制定,统一在全国范围内重新收集和普查国家预算收入基数,明确目的、目标、实施步骤与方法、收集内容、汇总报告及经费安排,作为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尤其是国家预算收入规划的依据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指示为贯彻落实2016年9月29日第40/ນຍ号《关于在全国范围内重新收集和普查预算收入基数》的总理指令而制定,并作为各中央部门与地方政权机关在全国范围内重新收集和普查国家预算收入基数的依据,旨在使国家预算收入的征管做到齐全、依法准确、高效,并实现国会各时期批准的计划。

第2条

〔目标〕1.收集各部门与地方所管辖范围内各经营单位的数据,重点关注大、中型企业及被认为仍存在流失、管理不严等领域;2.收集税收、海关、财产、规费、专业收入、国家基金收入、国有企业投资、与经济特区—专属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相关的业务、国家交由他方承包的业务、转贷资金管理等现有预算收入基数,并预测本部门今后具潜力的较大收入基数;3.区分出具稳定、长期、根本性的预算收入基数与各时期临时性或偶然性产生的收入基数,以使收入管理与规划准确清晰;4.收集和普查来自自然资源、特许权费、采伐山林费的收入数据、注册登记收入、国有土地及建筑物租金收入、国有房屋与土地转为其他所有权的收入;5.收集和普查国有土地面积、国有建筑物及其他国有资产中国家批准交由承包者使用的,须区分出中央批准与地方批准两类;6.收集和普查能源与矿产业经营数据,其中须区分出水电站数量、对水电站的投资、特许年限、各项目预计纳税、分红及其他义务;对矿产业须区分出批准勘探的项目数、批准开采的项目数及依特许合同须缴纳的各项义务;7.预测本中央部门与地方具潜力的新收入基数,以及今后将扩展为大型收入基数的旧收入基数;8.研究并建议完善相关法规、组织机构与管理机制,以推动扩大收入基数,确保收入征管高效无流失;9.汇总所收集到的各经营单位及各预算收入基数,形成本部门与地方的完整体系,并集中于财政部,作为各时期研究、预测收入并使之准确清晰的数据。

第3条

〔实施步骤与方法〕1.中央各部门须任命牵头负责小组及专业小组,收集和普查本部门职责管辖范围内的各经营单位基数及预算收入基数,并与财政部任命的专业小组配合,依上述所定目标进行收集和普查;2.各省及万象市须任命牵头负责小组及专业小组,由相关部门代表酌情参加,并与财政部任命的专业小组配合,收集和普查本地方职责管辖范围内的各经营单位基数及预算收入基数;3.海关、税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国有企业投资与保险管理等部门须就收集和普查与本部门相关的经营单位及预算收入基数的工作,出具详尽、齐全、清晰的指引及问卷;4.财政部任命的专业小组须抓紧与中央及地方各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汇总并总结报告;5.中央及地方各部门须开展本部门、本地方各经营单位及预算收入基数数据的收集和普查,制定包含工作计划、经费计划、人员计划及普查时间安排的详尽计划,普查须有重点、节约、有效地深入到县一级,随后对所收集数据进行总结核查,确保准确、齐全、清晰并满足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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