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信息中心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 ສູນຂໍ້ມູນຂ່າວສານຜ່ານອິນເຕີເນັດ
Decree on the Internet Information Center
简介
本法令规定互联网信息中心(数据中心)的建设、使用、维护、开发与管理的原则、规章与措施,涵盖国家与组织、公私两类信息中心、数据库与信息、技术与安全标准、人员配备与培养、许可、服务双方权利义务、禁止事项、争议解决、管理与检查、奖惩等内容
条文
第1条
宗旨。本法令规定在建设、使用、维护、开发与管理互联网信息中心方面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以系统、高效、高效益、节约、现代化且可互联互通地发展该项工作,旨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2条
互联网信息中心。互联网信息中心是集中整合的技术基础设施系统,用以提供信息服务,主要包括服务器托管、数据库、程序、网站服务,以及通过互联网提供各类信息。
第3条
术语解释。本法令所用术语含义如下:1. 互联网数据中心(Internet Data Center,IDC):指含有必要设备系统的技术基础设施系统,用以提供设备安装空间、服务器托管、服务器使用、服务器空间、软件使用、数据库使用、数据存储等服务;2. 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中心(Internet Content Center,ICP):指以电子形式提供各类信息服务的中心,主要包括在线社交媒体、视频、图像、音频、歌曲、书籍等经互联网提供;3. 数据库(Database):指以电子形式系统化存储、可管理、更新与使用的数据存储库;4. 国家顶级域名(National Top Level Domain Name):指各国的最高级域名,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国家顶级域名为「.la」;5. 互联网交换中心(Internet Exchange,IX;National Internet Gateway):指国内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之间、以及国内与国际互联网网络之间的连接点;6. 信息安全(Information Security):指信息系统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安全,用以维护、防护并恢复信息系统及服务,使其免受意外事件、攻击或其他危害;7. 个人信息(Personal Data):指与个人、法人或组织相关、或直接或间接标示其特征、身份、活动的信息;8. 技术基础设施:指各类技术便利设施,主要包括硬件、软件、数据库、网络系统、数据备份系统、数据恢复系统;9. 建筑:指存放技术基础设施的场所,如楼宇、房间、成套机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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