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关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对宗教活动的管理与保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ຄຸ້ມຄອງ ແລະ ປົກປ້ອງການເຄື່ອນໄຫວສາສະໜາ ຢູ່ ສປປ ລາວ
Government Decree on the Management and Protection of Religious Activities in the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简介
本政府令规定在老挝管理与保护宗教活动的原则、制度与措施,涵盖宗教组织的设立与认定、宗教活动的开展、活动与财产的保护、禁令、管理机关职权、奖惩与最后条款,共37条,取代2002年第92号令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令规定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管理与保护宗教活动的原则、制度与措施,以使宗教教职人员、宗教传教人员、信教群众及宗教组织依法律、法规及教义教诫开展活动,旨在守护并弘扬国家的优良文化,增进信奉各种宗教者之间的团结和睦,共同为保卫和发展国家作出贡献。
第2条
宗教。宗教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基础,或各宗教教祖所发现并用以教诲人类向善、使其在精神上有所依凭、富有团结、行为准则端正并和平共处的教义教诫。
第3条
名词解释。本令所使用的名词含义如下:一、宗教物品,指属于宗教财产的物品;二、宗教场所,指宗教方面的场所,如:寺院、戒坛、教堂、墓室、法堂及祭祀之所;三、宗教教职人员,指自愿按所信奉宗教的教义教诫生活的国民;四、信教群众,指信奉某一宗教者;五、戒律,指某一宗教的戒律、规章与禁忌;六、宗教仪式,指按各宗教戒律举行的宗教典礼;七、宗教礼俗,指按各宗教历来奉行的风俗习惯举行的典礼;八、戒坛,指比丘僧举行法事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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