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决定 关于创建劳动与社会福利发展村

ຂໍ້ຕົກລົງ ຂອງລັດຖະມົນຕີ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ສ້າງບ້ານພັດທະນາດ້ານແຮງງານ ແລະ ສະຫວັດດີການສັງຄົມ

Ministerial Decis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Labor and Social Welfare Development Villages

简介

本决定规定创建劳动与社会福利发展村的内涵、意义、原则、标准、方法、步骤及领导指导工作,作为各级劳动与社会福利部门组织实施的法律依据,旨在教育村民勤于劳动、增进团结互助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决定规定创建劳动与社会福利发展村的内涵、重要性、原则、标准、方法、步骤以及领导指导工作,以作为万象市、各省的劳动与社会福利厅,各县劳动与社会福利办公室以及村行政管理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实施的法律依据,旨在教育家庭成员和村内民众,使其具有勤于劳动的自觉意识,弘扬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使之更加坚强有力。

第2条

名词解释。本决定中使用的名词具有如下含义:劳动,指人投入到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工作中的体力与脑力。劳动力,指年龄在14岁至60岁、能够从事劳动的人员。社会福利,指为满足民众生存所必需的基本需求而实行的相互帮助的机制或形式。劳动与社会福利发展家庭,指家庭内年龄在14至60岁、依法从事正当职业、家庭生活美好的劳动力。劳动与社会福利发展村,指村内年龄在14至60岁、从事产生经济效益的体力与脑力工作,并在村内设有互助基金或互助机制的劳动力群体。

第3条

创建劳动与社会福利发展村的内涵。创建劳动与社会福利发展村,是组织和推动村内民众弘扬勤劳谋生的优良传统、使之符合法律法规的竞赛性进程;弘扬各地方互助友爱的优良传统使之得到发展,并使之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日益发展壮大、坚强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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