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艺术法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ສິລະປະການສະແດງ

Law on Performing Arts

简介

本法规定表演艺术的管理与发展宗旨,涵盖表演艺术的定义及相关词语解释,适用于境内表演艺术活动的组织、实施与监督,以促进文化传承和艺术繁荣。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
本法规定关于表演艺术工作的管理、监察、组织及活动的原则、制度和措施,旨在保障该项工作具有质量和力度,致力于增强老挝各族人民在复兴、保护、发展、传播、享用具有民族性、先进性、大众性的艺术文化方面的当家作主权利;遏制社会上艺术文化方面的消极现象,能够与地区和国际接轨,参与到保卫和发展国家的事业之中。

第2条

第2条 表演艺术
表演艺术是指宣传、传播艺术文化传统、民族及部族优良风俗习惯的活动,将表演艺术产品、保卫和发展国家事业中的成果推向社会。

第3条

第3条 词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艺术,是指美、善、情感、感受、理想、思想想象、人的动作、品德、道德、生活方式等的价值总和;
2. 艺术文化,是指各类作为民族优良文化标志的表演艺术;
3. 演出辅助器材,是指服装、佩饰装饰品、技术、灯光、色彩、音响等;
4. 表演艺术产品,是指创作构思的成果、已演出并录入电子设备系统的创作性演出成果;
5. 表演艺术制作人,是指制作、导演、表演、创作表演艺术成果的个人、法人或组织,如创作者、导演、演员、投资者;
6. 录音录像,是指将各艺术门类的成果、作品及演出录入电子设备;
7. 分贝(Decibel),是指测量音响响度的单位;
8. 经销者,是指经营表演艺术产品业务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9. 表演艺术使用者,是指将表演艺术作品、产品用于开展演出活动、从事经营或宣传传播文化及表演艺术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10. 有害艺术,是指内容歪曲宣传、诽谤诬蔑国家路线方针、法律及优良风俗习惯的艺术;
11. 淫秽色情艺术,是指具有助长使用不文明粗俗言语、裸露、暴露、刺激性欲性质的作品、演出及产品;
12. 混杂艺术,是指各类具有混乱杂糅、不知其艺术来源性质的艺术作品、演出;
13. 表演艺术工作人员,是指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从事表演艺术管理工作的干部、公务员;
14. 侵占著作权,是指使用诡计、欺骗哄诱手段,致使他人将创作、艺术、文学及科学成果方面的权利交予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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