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卫星通信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ສື່ສານຜ່ານດາວທຽມ
Agreement on Satellite Communications
简介
老挝邮政、电信与通信部就卫星通信频率的划分、服务种类、许可、服务商权利义务、禁止行为及违反者处罚等作出统一规定,以保障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有关卫星通信使用管理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期在全国范围内取得统一、具备最高的效率与效益,保障国家的稳固与安全以及社会的良好秩序,能够与地区及国际接轨,为保卫和建设发展国家作出贡献。
第2条
卫星通信。卫星通信是一种无线通信技术,利用通信频率在一个或多个地面站与卫星之间收发声音、图像和信息数据。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协议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3.1.卫星(Satellite)指人类制造、围绕地球运行轨道运转、用于通信及其他用途的人造物体;3.2.地面站(Earth Station)指设置于地球表面或地球大气层(如飞机、气球)之上、用于与一个或多个卫星进行通信联络的台站;3.3.地面移动站(Mobile Earth Station)指能够移动、并在任何有卫星信号之处随时与卫星进行通信联络的地面站;3.4.卫星通信设备指用于接收、发送或收发信号、信息数据、文字、声音和图像、利用卫星通信频率的设备,如卫星直播到户电视(DTH)、甚小口径终端卫星通信设备(VSAT)等;3.5.通信指利用通信频率进行接收或发送以及收发数据;3.6.卫星通信频率指在空气和太空中传播的电磁波,其频段在 3 千赫至 31 吉赫之间,用于电信与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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