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率法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ຄື້ນຄວາມຖີ່ວິທະຍຸສື່ສານ
Law on Radio Frequency Communication
简介
本法规定无线电频率的管理与使用,旨在规范频率资源的分配、许可及监督,确保其高效、有序利用。本法适用于在老挝境内使用无线电频率的组织和个人,明确相关主管机关的职责,并设定频率使用许可及禁止未经授权占用等事项,以维护通信秩序和公共利益。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
本法规定有关无线电频率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组织及活动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其具有高效率、高效益,便捷、迅速、现代化和公正,旨在确保国家的稳定与安全、社会的有序,能够与区域和国际接轨,为保卫和建设发展国家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无线电频率
无线电频率,是指作为有限的自然资源、在空中、太空及水下传播的电磁波,用于具有频率的通信工作,频率范围从八点三千赫至三千吉赫。
第3条
第3条 术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1. 赫兹(Hz):指无线电频率的单位,按每秒无线电频率的周期数计量;
2. 千赫(kHz):指无线电频率的单位,相当于一千赫兹;
3. 兆赫(MHz):指无线电频率的单位,相当于一百万赫兹;
4. 吉赫(GHz):指无线电频率的单位,相当于十亿赫兹(一千兆赫);
5. 电信资源:指无线电频率、电话号码、互联网地址、互联网域名、卫星轨道位置及电信基础设施;
6. 无线电通信(radio):指利用电磁波作为载体进行各类无线电频率通信;
7. 无线电频带(frequency band):指无线电频率的宽度,在某一无线电频段内具有起始点和终止点;
8. 无线电频道(channel):指无线电频率的宽度,依据技术和国际标准确定,用于接收、发送声音、图像及数据信息,其起始点和终止点位于某一无线电频带内;
9. 无线电台:指设有无线电频率接收、发送或既接收又发送设备的台站,如固定无线电台、移动无线电台;
10. 无线电频率通信:指利用无线电频率接收、发送或既接收又发送信号、数据信息、文字、声音及图像;
11. 无线电频率设备:指利用无线电频率接收、发送或既接收又发送信号、数据信息、文字、声音及图像的设备,包括无人驾驶飞行器系统(Unmanned Aircraft System);
12. 短距离无线电频率设备:指使用专门短距离无线电频率发射设备频带的无线电频率设备,并按国际标准确定其频道宽度、频道间隔、无线电频率发射强度,如无线麦克风、遥控器、Wi-Fi设备;
13. 无线电频率干扰:指来自相同无线电频率或异常无线电频率的不需要的无线电频率,影响信号质量,造成数据接收错误、数据丢失、阻碍或干扰工作,并对导航通信、安全通信及其他通信工作造成危害;
14. 陆地无线电台:指不移动的无线电台,用于移动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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